裁判規則
工傷職工請求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不行!
案例索引:仕瑞公司與周術成、金禾公司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案【(2019)渝01民特311號】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周術成是金禾公司派遣至仕瑞公司的員工,金禾公司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法定和約定義務。依據前述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因工受傷的,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現因金禾公司未為周術成辦理工傷保險,在周術成遭受工傷后,應當由金禾公司支付周術成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費用。仲裁裁決作為用工單位的仕瑞公司對周術成的工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關聯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重慶市高院等六部門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五)
五、被派遣勞動者因工受傷的,用工單位是否就工傷保險待遇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被派遣勞動者因工受傷的,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職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請求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不予支持。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渝01民特311號
申請人:重慶市仕瑞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雙橋經開區文西建新片區C11-1/01號地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17874808284。
被申請人:周術成,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鄰水縣。
被申請人:重慶金禾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經開園禮嘉鎮禮嘉中學三產基地第一層5-1-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795879783B。
申請人重慶市仕瑞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仕瑞公司)與被申請人周術成、重慶金禾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禾公司)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各方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方式參加了本案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仕瑞公司稱:仲裁認定仕瑞公司與金禾公司就周術成工傷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仲裁無權認定金禾公司與周術成簽訂的《協議》為無效協議。
被申請人周術成辯稱,沒有符合應當撤銷的情形,請求駁回申請。
被申請人金禾公司辯稱,沒有符合應當撤銷的情形,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查明:周術成因與金禾公司、仕瑞公司勞動爭議案,向重慶兩江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9年7月24日,該委作出渝兩江勞仲案字〔2018〕第1515號仲裁裁決:一、雙方勞動關系于2018年11月24日解除;二、由被申請人重慶金禾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3369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544.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4424.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8467.80元、生活津貼7862.40元、交通費300元、門診檢查費202元、鑒定檢查費400元、鑒定檢查費121.58元。以上金額共計156089.78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00元,余額136089.78元,限被申請人一重慶金禾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三、被申請人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017年3月28日,金禾公司與仕瑞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2017年4月6日,周術成由金禾公司派遣至仕瑞公司從事輪胎裝配工工作,工資按計件計算。金禾公司未為周術成參加工傷保險。2017年4月9日,周術成在工作中受傷。2018年8月20日,周術成受傷性質經認定為工傷。2018年11月5日,周術成經鑒定為傷殘玖級。
另查明,2017年6月3日,金禾公司與周術成達成協議,金禾公司應支付周術成工傷待遇20000元。周術成提出仲裁申請時,已年滿52周歲。
本院審查過程中,仕瑞公司為證明其主張舉示了《申請書》、《營業執照》、《身份證明》、《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工傷認定書》及《勞動能力鑒定》。金禾公司、周術成均對申請書的證明目的不認可,對其余證據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
再查明,金禾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仲裁裁決書。
本院根據勞動案件的特點和簡便、快捷的要求,采用勞動案件要素式問卷調查的方式對本案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回復的方式接受了本院詢問。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周術成是金禾公司派遣至仕瑞公司的員工,金禾公司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法定和約定義務。依據前述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因工受傷的,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現因金禾公司未為周術成辦理工傷保險,在周術成遭受工傷后,應當由金禾公司支付周術成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費用。仲裁裁決作為用工單位的仕瑞公司對周術成的工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本院認定仕瑞公司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成立,對其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仲裁裁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重慶兩江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渝兩江勞仲案字〔2018〕第1515號仲裁裁決。
申請費400元,由被申請人周術成負擔200元,被申請人重慶金禾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00元。
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書 記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