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自動放棄社保聲明,能否構成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
來 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期
名 稱:北京奧德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市長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認定案
裁判摘要: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排除用人單位的法定繳納義務。認定工傷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前提。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當事人:
原告:北京奧德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上海市長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賈正元
簡要事實:
賈正元的妻子汪朝云在奧德公司擔任保潔員一職,工作時間為7時至19時。2017年6月16日6時13分許,汪朝云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吳某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相撞,汪朝云倒地當場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汪朝云與吳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8年5月31日,汪朝云的丈夫賈正元向長寧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長寧區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長寧人社認(2018)字第411號認定工傷決定,認定汪朝云騎電瓶車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朝云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并分別送達奧德公司及賈正元。
奧德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長寧人社認(2018)字第411號認定工傷決定。
一審法院裁判理由:
上海市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長寧區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訴工傷認定決定的職權,長寧區人社局作出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案件的爭議在于,汪朝云向奧德公司提交的“自動放棄繳納社保聲明”能否構成奧德公司主張應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
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可由員工或者用人單位自由處分,且是否繳納社保與被訴認定工傷決定并無關聯,故對奧德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奧德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奧德公司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奧德公司及原審第三人賈正元對長寧區人社局的職權依據、執法程序沒有異議,被上訴人及原審第三人對汪朝云與上訴人的勞動關系亦無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汪朝云在入職后向奧德公司提交的“自動放棄繳納社保聲明”能否構成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是保障公民在工傷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并不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自由協商處分的權利。而且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與認定工傷并無直接關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以及認定工傷并不以傷(亡)者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為依據。
故對奧德公司主張的汪朝云放棄繳納社保申請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不予采信。另奧德公司認為汪朝云發生交通事故應負主要事故責任,也無證據證實。故長寧區人社局認定汪朝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所作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