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
遼寧省關于印發《遼寧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遼寧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部門:
現將《遼寧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20年5月29日
遼寧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以下簡稱省級調劑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省級調劑金使用效率和抗風險能力,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正常運行,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遼人社發〔2019〕1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調劑金是指省本級和各市按規定比例提取,上解至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資金分賬戶)集中管理,用于防范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風險,調劑解決省本級和各市工傷保險基金當期缺口以及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補助的專項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條 省級調劑金上解、下撥會計核算按《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辦法》(財辦〔2018〕4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省級調劑金的籌集
第四條 省級調劑金的構成:
(一)省本級和各市按規定比例提取、上解的調劑金;
(二)調劑金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五條 省本級和各市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2%籌集上解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每年上解一次。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級調劑金使用情況可以適時調整上解比例。
第六條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本級和各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情況,于每年3月初提出省級調劑金上解計劃,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后,于3月中旬下達省級調劑金上解計劃額度通知。
第七條 各市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省下達的上解計劃額度,于3月底前將省級調劑金一次性足額上解到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省本級上解部分由省財政部門按照上解計劃額度直接撥付到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 省本級和各市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未按規定上解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責令其7日內上解。
第九條 省本級和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的同時,編報省級調劑金上解上級支出項目,并按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 省級調劑金的申請
第十條 省級調劑金實行集中管理,專款專用。各市在完成上年度工傷保險參保擴面任務和征繳預算,無擠占挪用基金違規違紀行為,且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的基礎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使用省級調劑金的申請,主要情形包括:
(一)工傷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
(二)參保單位發生重大工傷(亡)事故;
(三)其他符合省級調劑金補助的情形。
第十一條 省級調劑金原則上每年調劑一次。各市需要使用省級調劑金時,需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4月中旬前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提交書面調劑申請材料;省本級需要使用省級調劑金時,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提交調劑申請材料。如遇突發重大工傷事故等特殊情形,可隨時提出調劑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中應包括以下內容: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參保擴面任務完成情況、出現缺口原因分析和解決措施、工傷保險政策落實情況;重大事故情況報告及處理情況等,填寫《 年度遼寧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申請表》(見附件),同時提交省級調劑金使用方案。
第四章 省級調劑金的下撥
第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收到各地區申請報告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在15日內提出調劑使用省級調劑金的初步意見,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批準后,由省財政廳及時將省級調劑金下撥至省本級和相關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省本級和各市工傷保險基金出現當期缺口符合調劑情形的,經核實后在省級調劑金可承受的范圍內給予80%補助。
第十五條 對參保單位突發重大工傷事故,經核實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且符合調劑條件的,原則上按事故補償額度(指本次事故中的傷亡職工按工傷保險政策核定的有關待遇補償總金額)的80%予以補助。
第十六條 市工傷保險基金用盡累計結余且省級調劑金不能滿足當期缺口調劑的,由同級財政墊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市有關部門要對下撥的省級調劑金依法依規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次年3月底前,將省級調劑金實際使用情況分別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有關業務工作的指導、服務和信息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級調劑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調劑:
(一)因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基金出現支付缺口的;
(二)因管理不到位導致基金出現支付缺口的;
(三)擠占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造成工傷保險費少收而導致超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對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的,省級調劑金下撥管理可另行研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