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吉林省關于2020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92號)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2020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0〕192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9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人員。
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于調整范圍。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的調整。一級傷殘每月增加230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220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210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200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90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7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低于2375元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三、其他事項
(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起始時間為2020年1月1日。
(三)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