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區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人社發〔2019〕29號)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人社發〔2019〕29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19年7月10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加快推進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證統籌地區發生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保障工傷職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182號令)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調劑金制度,在自治區內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調劑使用。
第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調劑金(以下簡稱自治區級調劑金)是指由統籌地區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總額(基金決算數)的3%上解。按照制度統一、分級管理,統調結合、缺口分擔的原則,工傷保險調劑金納入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條 從2019年1月1日起,全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管理。各統籌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形成工傷保險自治區級調劑金,專項用于調劑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
第五條工傷保險調劑金累計結余達到上年度自治區工傷保險待遇3個月支付能力后,暫停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累計結余低于上年度自治區工傷保險待遇3個月支付能力時,恢復上解。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工傷保險調劑金使用情況,適時對工傷保險調劑金上解比例進行調整。
第六條統籌地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根據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決算數,將應上解的工傷保險調劑金及時足額上解到自治區財政專戶。未按時足額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的,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責令在30日內上解。2019年各地應上解的工傷保險調劑金于8月30日之前上繳自治區。
第七條統籌地區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調劑金:
(一)完成上年度工傷保險擴面任務和基金征繳計劃任務的;
(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不足3個月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
(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符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標準重大級別及以上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調劑補助的特殊情況。
第八條實行自治區級調劑金后,統籌地區不再建立儲備金,原籌集并建立的儲備金納入統籌地區基金結余。統籌地區對所屬縣市實行統收統支。如當年出現基金缺口的,應按照動用本地區累計結余、自治區級調劑金的先后順序解決。自治區調劑金原則上每年調劑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實施緊急調劑。
第九條統籌地區應當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名義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提交申請使用工傷保險調劑金報告。內容包括:
(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情況;
(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情況和原因;
(三)工傷保險調劑金數額及依據;
(四)工傷保險調劑金的用途。
第十條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收到統籌地區申請工傷保險調劑金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核,并根據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自治區級調劑金結存情況,在統籌地區年度上解總量的5倍以內予以調劑補助。特殊情況或上年度未申請使用的,可適當提高。具體為:
(一)對基金結余不足3個月待遇支付的統籌地區,按不超過當期基金收支缺口的80%撥付調劑金;
(二)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標準重大級別及以上事故的統籌地區,按照不超過工(傷)亡人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60%撥付調劑金;
(三)其他特殊情況,按照統籌地區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情況合理確定調劑金撥付額度。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要強化基金征繳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基金支出范圍和標準,對自治區撥付的調劑金要嚴格管理、合理支出,不得擠占挪用,年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書面報告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自治區級調劑金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新財社〔2019〕5號)和《關于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新財社〔2018〕24號)執行。
第十三條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對自治區級調劑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簡化業務流程,加強風險防范。做好基金季度預算執行分析報送工作。統籌地區要做好年度決算審核、編制和上報工作。加強調劑金使用管理等基礎性工作,逐步實現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等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完善基金預算管理,保障工傷認定調查必要的經費支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加大參保擴面力度,加強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范、優化流程,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社保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工傷目錄、診療服務項目范圍支出標準。
第十六條 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自治區調劑金上解、下撥、使用、管理責任追究機制。對在調劑金上解、下撥、使用、管理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