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區
寧夏工傷認定業務流程
工傷認定業務流程
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申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負責調查取證(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或沒有建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認定。
用人單位因工作原因發生傷害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30日內(職業病自確診之日起)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暫時無法提供完整工傷證明材料),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許可后可視情延期。
申報工傷須提供以下材料:
1、事故傷害報告;
2、受傷害人申請及本人身份證明及受傷部位照片;
3、初診醫療機構的診斷報告及相關生化物理檢查報告;
4、用人單位填寫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因工傷亡認定書》。
申報人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資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責成其補充完整或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后再受理。
四、辦事機構在接到用人單位事故傷害報告后,應在3日內到現場對下列情況調查取證。
1、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和主要經過,掌握現場和旁證材料;
2、與受傷害人見面,確認受傷部位和和診斷治療情況;
3、填寫《工傷亡事故調查確認書》。
五、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接到申報后2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送交《工傷亡事故調查確認書》及工傷申報材料相關證明材料。
六、工傷認定機構是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構在接到完整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批復。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送交的有關材料有異議,可責成重新提出處理意見或補充材料。或直接做出不予認定的結論。
七、工傷認定的依據。
(一)生產事故類工傷:
1、用人單位工傷申報材料,包括事故傷害報告、本人申請、《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職工因工傷亡認定表》;
2、診斷證明材料,包括初診診斷證明及相關的生化物理檢查報告;
3、經辦機構提供的《工傷亡事故調查確認書》。
(二)職業病類工傷:
除提供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該提供受傷害人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職業接觸史、職工檔案和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確診的職業病必須是國家法定職業病范圍內的病種)。
(三)交通事故類工傷:
除提供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該提供交通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部門《賠償調解書》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