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實習大學生在上班途中遇車禍受傷,是否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是否屬于工傷?
大學生實習路上受傷屬“工傷”?
北京順義法院:勞動關系不成立
近日,北京順義法院公開一起判例:大三女生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將企業告上法庭要求其承認二者間的勞動關系。經審理,法院認定她的社會實習不是勞動關系,駁回女生訴求。2021年3月8日,主審法官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建議大學生實習前最好和校方、企業三方簽署合同,明確權責并購買意外險。
女生實習中受傷 企業否認勞動關系
女大學生李華(化名)是某學院2017級空乘專業的學生,于2020年7月獲得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案發時為在校就讀學生。此次,她起訴稱,2019年7月1日入職被告公司,被指派到首都機場T3航站樓內的一家商店做銷售,工作時間為早班上午6點半到下午3點半、晚班下午3點半到凌晨12點整,月均工資1910.6元。在此期間,她由被告公司管理并領取薪酬。
然而,2019年11月16日清晨6點多,她打車上班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警方判定李華無責。但李華的公司否認和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李華將被告公司起訴至法院,希望認定自己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庭審中,被告公司則答辯否認李華的說法。被告公司舉證表示,2019年5月5日與李華的學校簽署了《實習協議書》,約定該公司為實習基地,為該校全日制學生的技能實踐課程提供方便;同時學校為所有18名實習生購買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在內的學生保險。該公司認為李華是實習生,發放的1900余元是實習津貼,不是工資,李華不是入職員工,公司和她不存在勞動關系。要求法院駁回起訴。
實習期滿畢業 不必然建立勞動合同
通過雙方舉證,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李華被安排至公司實習后,實習期間統一安排住宿,李華因個人原因沒有住宿舍,而是住在校外,每天打車上下班。案發當日早晨,李華所打的快車和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李華在事故中受傷住院。根據多位證人證言,事故發生后,該校領導還曾在醫院陪學生商量治療方案,同時也告知學生學校有意外保險,可以聯系學校的老師與保險公司接洽。
之后,李華選擇將打車平臺(滴滴出行)起訴至朝陽法院,并于2021年1月5日通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由平臺賠付其各項損失5.7萬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李華作為在校學生,在學院的安排下進入公司實習,并非入職;李華實習的工作內容屬于學校安排的職業技能實踐課程,并計入學分;李華實習期滿,取得畢業證書,亦不必然與被告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根據上述《實習協議書》約定,需雙向選擇后、經考核符合錄用條件擇優錄取。綜上,李華主張與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不足,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建議學生實習前簽約明確各方權責
“做出這樣的判決系是從社會效果來考慮的。”負責主審此案的順義法院民一庭法官何慶玲分析認為,綜合本案的證據,李華起訴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可能與“工傷賠償”有關。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申請工傷保險賠償。因此現實中,在工作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勞動者會在律師的幫助下,一方面爭取交通事故的賠償,另一方面追尋工傷保險賠償,這樣勞動者便可獲得雙倍的補償作為生活保障。
但是,具體在本案中,李華身份特殊,她既是學校的學生又在社會單位進行工作,涉及了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工傷的權益保障問題。何慶玲認為,本案的關鍵便是校方和實習公司簽署的《實習協議書》,一方面確認李華和公司之間的實習關系,一方面學校為其購買了意外傷害險,這使得李華在實習期間可以得到保險救濟。“如果將實習學生和公司認定為勞動關系,那么學生和校方是什么關系?公司是否要給學生交五險一金?學生是否要有社會保障碼?這之間會產生矛盾。”何慶玲認為,如果實習便認定為員工,也增加了企業用人壓力,不利于推動企業和校方合作辦學。
因此,何慶玲對大學生做出提醒,如果在校期間到用人單位實習(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最好企業、校方和學生簽署三方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并交納相應的保險,可以分散和減輕負擔。實習期間一旦發生傷害,學校和實習單位兩方也可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