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司機與快遞公司是否為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龍三(化名)于2015年3月25日起到某快遞公司工作,從事長途貨運司機工作,其駕駛的車輛為快遞公司所有,龍三的銀行交易明細顯示,快遞公司的股東按月通過銀行轉賬向龍三支付款項,轉賬備注為路油費、拖車費、勞務費、路費、維修費、事故住院費、年審路油費、事故墊支費、工資、罰款、安全獎、班車費等等。
快遞公司向龍三發放工卡,標注有“某某快遞”、“廣東”、“龍三”、“職務:司機”等字樣。后龍三提起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快遞公司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存在勞動關系;快遞公司向其支付工資、返還保證金、給付施救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快遞公司則辯稱雙方為承包關系。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龍三與該快遞公司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存在勞動關系;快遞公司向龍三返還保證金、給付施救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
快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關于快遞公司、外賣公司等新業態行業與其雇傭人員的關系是否為勞動關系的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對此,應審查雙方的關系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實質特征予以認定。依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查明的事實,龍三接受快遞公司的管理,按照快遞公司的安排提供勞動,龍三提供的勞動是快遞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龍三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快遞公司的股東多次按月通過銀行向龍三支付款項,轉賬備注為工資或勞務費,龍三駕駛的車輛為快遞公司所有,龍三出車前快遞預先向龍三支付班車費、油費等費用,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快遞公司否認與龍三存在勞動關系,主張雙方是承包關系,但沒有提供承包合同、結算票據等予以佐證,故對此主張,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