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案例二)
2021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切實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維護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基本案情】
2001年,劉某在新疆某煤礦工作時左手被炸傷,新疆某市某區勞動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劉某隨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終審和再審均駁回其訴訟請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并責令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某區勞動局,以下簡稱某區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最終,劉某被認定為工傷、傷殘六級。
經劉某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后,2017年人民法院判決某煤礦向劉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某煤礦因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且其營業執照被吊銷,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故該民事判決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劉某認為,某區人社局未及時認定工傷的行為導致其工傷待遇無法獲賠,遂于2018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某區人社局就其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均未支持劉某訴訟請求。2020年,劉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新疆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劉某主張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未獲得實際支付,系因某煤礦無財產導致生效民事判決無法執行造成,某區人社局未及時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并不會必然導致該損失的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劉某行政賠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并無不當。
但鑒于劉某訴求具有正當性,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深入研討,通過查閱資料、類案檢索、專家咨詢等方式,提出通過工傷保險先行支付來解決問題的思路。為進一步確定劉某是否符合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條件,某市人民檢察院主動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中心溝通了解相關情況,經走訪及調研發現,本市乃至其他一些地方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落地情況并不樂觀。
為疏通劉某獲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堵點,也為更多工傷職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生活保障,某市人民檢察院通過搜集大量案例及相關資料、召開研討會等方式論證實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終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是國家從保護弱勢群體角度出發而制定的“預付制度”,在2010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確立,目的是確保工傷職工能得到及時治療和生活保障。目前該法已實施11年,應當盡快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確保保險救濟渠道暢通。
某市人民檢察院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中心提出“加快制定配套規程,促進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落地”的檢察建議,并初步達成一致意見。鑒于這項制度涉及問題較為復雜,為穩妥起見,雙方分別向上級請示。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社會保險局的支持下,某市人民檢察院進一步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中心進行對接,持續跟進。
2021年3月26日,某市社會保險中心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經辦規程出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落地。2021年4月20日,在外地工作的劉某來到某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進行釋明,引導其通過法治途徑解決問題。
【典型意義】
人民檢察院辦理涉工傷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對于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引導工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同時,對于發現的社會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積極推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