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上海市關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26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十部門關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0〕26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和管理(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水務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急管理局,各區局(產業)工會,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要求,加大力度將本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流動就業的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原則
(一)先參保、再開工。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本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以下統稱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按照“先參保、再開工”的原則,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在開工前履行參保繳費的法定義務,保障工程建設項目所有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二)明責任、強協作。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涉及多部門職責,必須協調聯動、合力推進。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和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各級工會組織(以下簡稱各有關部門、機構、組織)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并在現有工作基礎上擴大協作范圍、豐富協作內容,建立健全聯席會議、信息共享、經辦對接、聯合監管、失信懲戒等部門間協作機制。
二、實施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及市政基礎設施等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均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其中,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流動就業的從業人員特別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使用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按工程建設項目優先參加本市工傷保險(以下簡稱按項目參保)。
三、參保繳費
(一)按項目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項目標段合同(以下簡稱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合同價的0.8‰確定,并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
(二)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支付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先參保、再開工”的原則,及時至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一次性代繳工傷保險費。
(三)按項目參保后,建設單位追加工程投資的,應當及時將追加投資后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支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確定追加投資后的30日內辦理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手續。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本通知的規定按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該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憑證。施工總承包單位取得參保憑證后,應當及時分送建設單位、施工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已參保繳費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因項目取消未開工或減少工程投資等原因申請退保、退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部門的相關材料,給予退保、退費處理。
(五)按項目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先參保、再開工”的,其工傷保險期限自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至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竣工(完工、交工,下同)日期止;在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開工日期后履行參保繳費義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工傷保險期限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日起,至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長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于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竣工日期30日前,攜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報告至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手續辦理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相應的參保憑證,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終止日期相應順延。
四、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一)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內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其所在施工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所在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所在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施工單位負擔。
(二)工傷人員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其所在施工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向項目所在地的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其中職業病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工傷保險待遇
(一)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在工傷保險期內,按照《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期滿后,在停工留薪期內尚未完成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人員,繼續按《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月或停工留薪期滿止;傷殘5-10級的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工傷人員所在施工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1-4級的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實施辦法》規定繼續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至失去享受條件時止。
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人員所在施工單位至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
(二)未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其所在施工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工傷人員所在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所在施工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未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履行參保繳費義務后,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工傷人員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難以按照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參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四)施工單位應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建立從業人員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并按照本市工程建設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的規定,進行個人信息采集和進退場登記。工程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相關規定。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據從業人員進退場登記信息等審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六、優化經辦服務
(一)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簡化手續,最大限度縮短工傷保險參保和待遇支付工作流程,避免因辦理項目參保而影響工程開工進度,確保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二)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優化流程、簡化手續,為按項目參保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開設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綠色通道”,對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當事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一般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過程中涉及項目從業人員勞動關系的問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進行確認;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從業人員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七、加強信息共享
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會同本市各級行業主管和監管部門及有關經辦管理機構,按照“互聯網+政務服務”的要求,打破“信息孤島”、讓“數據多跑路”,建立健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備案審批、開工竣工、項目用工、參保繳費、安全生產、失信企業等數據信息及時對接、互聯互通的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為維護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工傷權益提供有效保障。
八、開展聯合監管
各有關部門、機構、組織要切實履行各自工作職責,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行之有效的聯合監管機制。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并按照《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對失信主體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工程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應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手續時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落實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各項措施,接受事中事后監管。
各有關部門、機構、組織在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中,應核查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情況。對未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工程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進行告知催繳。經告知催繳后仍不履行參保繳費義務的,作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由各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予以查處,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企業和個人的誠信記錄及應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未參保項目涉及的企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勞動監察并依法作相應處理。
工會組織應積極發揮維護從業人員工傷權益的作用。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納入工會組織,并為其提供維權依托。
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相關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和上崗培訓,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標準和規程,積極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九、其它
(一)本通知規定的按項目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不包括施工單位中應按用人單位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等。
(二)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本通知施行前已開工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工傷保險費按照參保時剩余工期天數/項目工程總工期天數確定。
本通知實施后,《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5〕3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 上海市總工會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