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21〕10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21〕1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關于工傷認定
第一條 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將在市(州)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工作,委托所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條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 關于勞動能力鑒定
第三條 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事項,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受理。
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并領取了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事項,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不再受理。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所需醫學檢查、診斷的費用按《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支付,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按省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以及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省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傷殘14個月,六級傷殘12個月,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4個月;其中患職業病的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6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傷殘60個月,六級傷殘48個月,七級傷殘26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該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資前的年度,以該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因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繼續按規定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以及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額的4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額的2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工傷職工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八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經供養親屬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按照下列標準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未滿18周歲的供養親屬,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按照20年計算,但超過6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后,經供養親屬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需變更為一次性領取的,按前款規定標準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額時應扣減已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九條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自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根據以下情形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退補:
(一)符合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以工傷職工受傷時的本人工資或者作出結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就高原則計發傷殘津貼;
(二)原已享受傷殘津貼的,計算辦法為:新傷殘津貼=上年末傷殘津貼÷原等級對應傷殘津貼比例×新等級對應傷殘津貼比例+當年新等級傷殘津貼調整額;
(三)存在生活自理障礙或者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發生變化的,從作出結論的次月起,按照新鑒定的生活自理障礙等級計發生活護理費。
第十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傷殘津貼。
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死亡后,其近親屬按工傷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資50個月的標準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十一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后,其近親屬同時符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傷保險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病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后,按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標準計算所高出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十二條 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條 《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年齡、范圍、繳費基數、待遇標準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在《條例》施行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依法被認定為工傷的,有關費用按《條例》施行前的相關規定辦理,在《條例》施行后新發生的費用按《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