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員工受領導安排去喂狗,卻不慎被猛狗咬傷住院,算工傷嗎?
員工受領導安排去喂狗,卻不慎被猛狗咬傷住院,算工傷嗎?
工會、人社局、當事人吵翻了,法院判決很意外
領導安排員工去喂狗是否屬于“工作原因”?若因此出現意外是否屬于工傷?下面這則離奇的案例或許能解答你的疑惑。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閆某某系撫順XXXX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電焊工。2015年10月1日8時50分許,XX公司領導安排閆某某給公司特種作業工程處院內的二只藏獒狗喂食,閆某某不慎被狗咬傷。閆某某住院21天,醫院診斷閆某某右肱三頭肌斷裂伴缺損,肱二頭肌部分斷裂,肱動脈挫傷。
2016年1月13日,人社局下達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閆某某被狗咬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公司工會對人社局作出的決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閆某某工傷認定申請,公司工會在法定期限內有權向被告人社局提出閆某某工傷認定申請,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閆某某被狗咬傷的地點是在公司院內,時間也是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案當事人之間的主要分歧,在于閆某某被狗咬傷是否與工作有關。《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據此“因工作原因”,應理解為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因從事本職工作而受傷。
閆某某系公司電焊工,其本職工作并非是喂狗,其受傷情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另外,法院在追加公司參加訴訟時,要求其提供二只藏獒狗是公司資產的相關證明,而公司在規定期內未提供任何證據。因此,公司工會關于閆某某系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主張,本院無法支持。
綜上所述,人社局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據規定,判決:駁回公司工會的訴訟請求。
公司工會上訴稱,閆某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被狗咬傷,受傷職工在上班時間接受領導指派安排喂狗,理應就是工作,無可非議。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認定工傷的情形。閆某某被狗咬傷的事實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
不過,人社局卻辯稱,閆某某的工種是電焊工,喂狗不是他的本職工作,也不是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其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喂狗并不是公司的經營活動,狗也不是公司財產,所以喂狗不能認定是工作原因。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公司辯稱,不同意被上訴人的觀點,上訴人單位距離公司的守衛不到300米,因為有幾次盜竊的發生所以買了兩條狗,因為閆某某是上訴人單位的職工,所以讓他去喂狗是正當的。
閆某某述稱,作為工作人員服從領導是第三人的義務。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閆某某被狗咬傷的情形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閆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的事實沒有爭議,各方主要爭議焦點是閆某某所受傷害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藏獒狗的權屬是本案需要解決的問題,現在公司認可咬傷閆某某的藏獒狗權屬屬于該單位,被上訴人所作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未查清藏獒狗權屬的事實。在公司無法提供藏獒狗權屬的證據、人社局未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閆某某所受傷害不予認定工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