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
甘肅省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99)
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3〕299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慶油田、省電力公司、蘭州鐵路局、玉門油田、白龍江林業管理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農墾總公司、長慶油田各參保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真負責、依法行政,工傷認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隨著用人單位陸續參加工傷保險和工傷保險待遇大幅提高,工傷案件不斷增多,出現了一些事實不清楚、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規范,甚至弄虛作假,套取工傷保險基金的現象,給工傷保險工作帶來了嚴重的不利影響。為了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現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和《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工傷認定的政策規定,認真開展工傷認定工作。
二、用人單位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職工傷亡案件,必須在24小時之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送職工工傷事故快報,作為工傷認定的重要依據。各市、州的用人單位報送到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可以通過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轉報;長慶油田、甘肅電力公司、蘭州鐵路局、玉門油田、省農墾總公司和白龍江林業管理局的用人單位通過其行業(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指定的上級管理機構轉報到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用人單位,直接報送到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三、職工工傷事故快報應當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報送,特殊情況可以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發傳真或電子郵件。職工工傷事故快報表可以登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下載。各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將本市州的職工工傷事故快報表放在其門戶網站下載區,并公布聯系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地址,方便用人單位下載并及時報送。
四、所在單位應當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職工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應當書面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書面批復延長的具體時限,延長時限不得超過90日。
五、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上載明用人單位是否超過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及超過時限具體時間。超過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如公務員登記表、事業單位崗位等級認定通知書及花名冊等)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首次診療的病案(病歷本、診斷書、住院病歷及復印件)并加蓋醫院印章和騎縫章。
(三)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五)兩人以上現場目擊證人的證人證言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
(六)用人單位申請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證書或機構編制部門批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等;
2、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和調查人員名單,兩個以上事故現場證人名單及聯系方式);
3、考勤記錄、交接班記錄、排班表原件及復印件(審查后退回原件);
4、事故前后、事故現場和傷亡人員照片及相關合法取得的音像資料(如錄音、錄像截圖等);
5、工會對擬申請認定工傷人員情況進行的為期5天的公示證明(內容包括:公示地點、時間、結果)。
(七)有下情形的,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1、職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和火葬或土葬證明;
2、因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傷亡的,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結論;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等其他相關證明;
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處理結論;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當時的基本情況證明(包括證人證言等)和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供民政部門、公安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8、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供《革命軍人傷殘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材料;
9、近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供有效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八)《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當事人提交的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以及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其重新提供。
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有異議的,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及時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十、要認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對于重、特大工傷案件,特別是突發疾病死亡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到事發地對各個環節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筆錄。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恪守工作紀律,嚴格規范程序;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用人單位按要求報送工傷認定材料,對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附件:甘肅省職工工傷事故快報點擊打開鏈接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