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四川省:關于印發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2021.11.1執行)
關于印發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各市(州)團委: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化解用工單位風險,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共青團四川省委
2021年9月14日
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超齡等從業人員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業,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的下列人員:
(一)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在65周歲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業人員;
(二)由學校統一組織、實習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年滿16周歲的參加實習工作的在校學生;
(三)在畢業實習期間的醫學生和在住院醫師等規范化培訓期間的醫學在讀研究生;
(四)參加住院醫師等規范化培訓的社會學員;
(五)在見習基地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聘到基層從事專職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超齡等從業人員可由所在用工單位、實習單位、培訓基地及協同單位、見習基地、服務單位等(以下統稱從業單位)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從業單位提供的參保申請為超齡等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從業單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以本單位其他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率標準作為繳費費率,為超齡等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六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支付下列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一至四級傷殘人員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八)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在離開從業單位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等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且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在離開從業單位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自離開從業單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業單位可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涉及勞動關系的相關費用。
第七條 本辦法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適用本辦法,未參加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