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
山西省:關于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1〕56號)
作者:來源:時間:2021-9-28人氣:1270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 西 省 財 政 廳
關于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21〕56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文件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比例調整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5%。今后,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此比例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自行調整。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調劑使用的市,統籌區域內參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市政府所在地標準的,按市政府所在地標準執行。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失業人員有關待遇的通知》(晉人社辦發〔2019〕12號)中明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生育津貼的計發執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46號)規定,此前相關規定不再執行。
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工作關系到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失業人員的關愛。各市要高度重視,周密安排,精心實施,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切實將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