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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調整2020年自治區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新人社發(2021)44號)
關于調整2020年自治區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新人社發(2021)44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疆各統籌單位,自治區各參保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自治區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調整范圍為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調整時間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傷殘一級每月增加253元,傷殘二級每月增加220元,傷殘三級每月增加205元,傷殘四級每月增加194元。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五級每月增加156元,六級每月增加145元。
一至四級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21〕21號)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2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生活護理費
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6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13元。
三、調整所需費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已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享受傷殘津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對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已納入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納入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對2020年已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20〕22號)精神調整養老金的一至四級工傷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低于此次一至四級傷殘津貼月調整金額平均值218元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1996年10月1日(含)以后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2020年已按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20〕22號)精神調整養老金、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一至四級傷殘人員,養老金調整低于2020年一至四級傷殘津貼月調整金額平均值218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2006年7月18日(含)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轉發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新勞社字〔2006〕80號)實施以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工作人員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并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傷殘人員及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未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在此次調整范圍之內,按原渠道解決。
(四)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調整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組織實施
(一)各地應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將調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
(二)各地要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將調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情況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三)此次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廣大工傷(亡)職工及其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及時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安排,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附件:調整2020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匯總表(下載)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