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補助
浙江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21〕52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1〕52號
為保障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遺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的基本生活,使他們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國有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270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855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22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40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206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18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245元。
(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調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職工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統籌地202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
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 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