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職工在工作期間因打鬧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作者:來源:中國工傷保險時間:2021-11-23人氣:448
曹某和宗某均是某公司員工,2019年5月5日15時45分左右,宗某進入車間大門刷卡完畢準備離開,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曹某開玩笑時用腳輕輕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宗某隨即返回與曹某打鬧推揉,因曹某用力不當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傷,后經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
2019年9月11日,宗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么宗某這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
宗某這種情況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本案中,傷害事故雖然發生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但其發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關,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導致,而是因宗某與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鬧推揉所致。
因此,宗某這種情況不應被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