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關于印發《廈門市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相對人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的通知(廈人社規〔2020〕4號)
關于印發《廈門市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相對人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人社規〔2020〕4號
各有關單位:
《廈門市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相對人誠信記錄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
廈門市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相對人誠信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印發〈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704號)、《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9〕2號)、《廈門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廈門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廈門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誠信記錄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具體實施管理工作。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業務分工的規定,負責誠信記錄信息的采集匯總等工作。
第三條 以下人員與組織的誠信記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一)申領由本市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基金及補充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市三險種社保基金”)支付款項的各類事項的人員與用人單位。
(二)對本市三險種社保基金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員與組織。即:并非申領本市三險種社保基金支付款項的各類事項的當事人,但因與當事人存在繼承、代管、賠償責任等關系,而對本市三險種社保基金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員和組織。包括但不限于:繼承財產同時繼承償還社保基金義務的繼承人,代替待遇發放對象保管社會保險待遇(以下簡稱“社保待遇”)打入的銀行卡的經手人員或經手單位負責人,負有償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款項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
上述兩類人員以下統稱:“申領相對人”。
第四條 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誠信記錄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工作、客觀真實、動態管理原則。
第二章 誠信規范要求
第五條 申領本市三險種社保基金支付的各類款項的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申領款項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證明材料,不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信息、選擇性提供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待遇領取資格或高套待遇。
(二)如實告知本人已在享受的社保待遇情況。已申領前一項長期待遇的人員,新申領后一項長期待遇時,如前后申領項目中有一項以上待遇由本市三險種社保基金發放的,應主動告知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屬不可重復領取的項目,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作出選擇并辦理相應清理手續。
(三)保持登記通訊信息有效性。待遇領取人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的個人電話及按要求登記的通訊地址、親屬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相關協議約定的要求,及時告知相應的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已納入社會化管理的,其相應的“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為其所屬的村(居)或鎮(街)等社會化管理經辦機構;未納入社會化管理的,其相應的“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為原辦理待遇申領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同)。
(四)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要求辦理領取資格認證手續;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資格認證責任機構的調查工作。
(五)按月領取長期社保待遇的申領相對人,發生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類失去領取資格情形的,本人或其親屬、監護人、繼承人應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相應的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其中,失去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常見情形包括:死亡、失蹤、重復領取其它長期社保待遇、服刑、未成年遺屬待遇領取人員年滿16周歲(年滿16周歲,且每年提供就讀本學年在普通中學或職業中學就讀的證明的,可繼續領取至畢業月,畢業月次月失去領取資格;年滿16周歲,或就業,或就讀大專、大學,或未就業也未就學的,均失去領取資格)。
失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常見情形包括:死亡、失蹤、服刑、重復領取其它長期社保待遇。
失去工傷保險待遇資格的常見情形包括: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死亡、失蹤、重復領取其它長期社保待遇;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達不到一級至四級傷殘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供養親屬就業或應征服兵役;供養親屬被他人或組織收養;供養親屬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配偶再婚。
失去失業保險待遇資格的常見情形包括:死亡、服刑、失蹤、重新就業、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移居境外、應征服兵役。
第六條 對本市三險種社保基金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員與組織均應當遵守以下誠信規范要求:
(一)接收與三險種社保事務有關的法律文書及追討通知函件后,在文書、函件限定的時間內,將應還款項存入指定賬戶。
(二)選擇以銀行代扣形式歸還應還款項的人員,應簽署相關文書,提供準確的銀行賬號、姓名、身份證號、銀行預留手機號碼等信息。
(三)協助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三章 誠信評價方式
第七條 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證責任機構采用以下五類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采集申領相對人有關遵守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的誠信記錄信息。具體方式如下:
(一)“雙隨機”檢查
根據本市三險種“雙隨機”抽查實施方案,對申領相對人開展抽查工作。
(二)本市人社系統信息排查
根據下列渠道獲取疑似對三險種社保基金造成損害的線索信息(簡稱“社保疑點信息”),核查并做出相應處置:
1.對按月領取養老、失業及工傷待遇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證審查,發現失聯、失去領取資格的信息;
2.各人社業務經辦工作中,發現與社保待遇領取資格相關的疑點信息。
(三)舉報調查
接受社會公眾及組織就涉及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待遇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申領相對人進行專項調查核實工作。
(四)上級及其它政府機構數據核查
1.通過人社部網絡監督平臺比對發現社保待遇重復領取、多領、冒領信息;
2.接收全國各行政部門及相關機構提供的人員生存和遷移等變動信息。
3.根據國家、省、市人社、效能、審計等部門的通知要求及下發的疑點名單,開展專項核查工作。
(五)重點專項檢查
定期匯集難以處置的疑點案件,采用赴相關人員家中慰問探視、赴相關人員居住地、戶籍地基層服務組織及派出所調取資料、向公安民政申請行政協助、委托第三方調查等各項措施,集中開展重點專項檢查。
第四章 誠信記錄類型
第八條 申領相對人在各項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核查中,檢查事項均符合標準的, 誠信評價結果為“合格”。檢查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誠信評價結果為“不合格”或“嚴重不合格”:
(一)不合格
1. 多領取社保待遇,金額及情形尚未達到嚴重不合格標準的。
2. 拒絕協助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二)嚴重不合格
1.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后拒不退回的。
2.社保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社保待遇超過6個月或者數額超過1萬元,經責令退回后拒不退回,或簽訂還款協議后未按時履約的:
(1)經書面函告或公告兩次未還款的;
(2)首次書面函告或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未還款的;
(3)以簽訂分期還款協議方式還款,但連續兩期未按約定金額、時間還款的。
3.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應償還社保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超過1萬元的。
4.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社保相關義務的。
5.因造成三險種社保基金損失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有關規定,在辦理社會保險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下同)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被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當事人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各級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對當事人承諾內容予以核查。當事人違背承諾,存在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其誠信評價結果亦為“嚴重不合格”。
第五章 誠信記錄評價程序
第十條 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采集申領相對人的誠信記錄,在誠信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申領相對人的誠信記錄中添加“不合格”信息,并將相關調查報告、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移送至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審核將其列入社會保險領域失信“重點關注名單”(以下簡稱“社保 ‘重點關注名單’”),由本市人社系統內部運用該名單信息。
第十一條 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采集申領相對人的誠信記錄,在誠信評價結果為“嚴重不合格”的申領相對人的誠信記錄中添加“嚴重不合格”信息,并將相關調查報告、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移送至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審核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同時列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中的“社會保險稽核檢查嚴重不合格名單”。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擬將行政相對人列入 “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擬列入的事實、理由、列入依據、懲戒措施、列入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經復核,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辯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列入決定應當列明:
(一)當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及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號碼,相關責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號碼;
(二)列入事實、理由、列入依據、列入期限、懲戒措施、作出列入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名稱、聯系方式;
(三)當事人權利救濟途徑和救濟期限等;
(四)整改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復方式等名單退出方式告知等。
第六章 誠信記錄管理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廈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上公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信息。
第十四條 因發生第八條第(二)項第2點、第3點規定情形被納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聯合懲戒期限為1年,期滿自動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因發生第八條第(二)項第1、第4、第5、第6點規定情形或再次發生第八條規定情形被納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聯合懲戒期限為3年,期滿自動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失信行為限期整改制度的規定,對首次因發生第八條第(二)項第2、第3點規定情形被納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失信主體,可結合實際以適當方式督促其在3個月內整改。失信主體整改到位后,可提請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確認,將其提前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第十六條 未按時整改的失信主體,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信用修復的規定,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信用修復,并提供已經履行義務和書面信用承諾等相關資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收到修復申請60個工作日內核查確認后,將其提前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第十七條 失信主體被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失信主體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應當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等相關媒介予以公示。
第七章 誠信記錄運用
第十九條 申領相對人誠信評價結果為“不合格”,列入社保“重點關注名單”的,因目前社保“重點關注名單”相應認定標準、懲戒措施、失信期限尚無國家統一標準或者經審定的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故該名單信息暫不推送至廈門市信用平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本市人社系統內部運用該名單信息,實行以下措施: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日常政策的宣導,幫助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提升社會保險守法誠信等級;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正在申請或正在發放的三險種待遇相關事項,從嚴審核其申領材料及領取資格,并向其提醒應盡快償還欠款;
(三)增加雙隨機檢查頻次;
(四)在人社系統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不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其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需要人社部門出具意見時,出具否定性意見。
第二十條 申領相對人誠信評價結果為“嚴重不合格”,實行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措施,及以下措施: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上傳人員信息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根據廈門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要求,推送至廈門市信用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據《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704號)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誠信記錄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誠信規范要求以及分類監管措施,如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