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經濟性裁員中,工傷職工權益如何保護?
喬法官:
我在一家民營企業工作,合同到明年六月到期。近來公司經營一直不太好,今年十一月初突然就說要裁員,一個星期后我就接到了裁員通知。兩年前,我發生過工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不是說工傷職工不能裁減的嗎?我找公司反映,他們卻說十級傷殘不妨礙勞動,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也沒講十級傷殘屬于部分喪勞,我不屬于不得裁減的人員。請問,法律對經濟性裁員有啥規定,工傷職工的權益又該如何保護呢?(讀者 嚴先生)
嚴先生:
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屬于經濟性裁員。為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于經濟性裁員,法律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和程序要求。條件限制,即經濟性裁員僅適用于下列情況:(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序要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裁員方案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同時,法律還規定,對部分特殊人員不得適用經濟性裁員,其中就包括“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職工發生工傷,有的損害輕微,經治療即痊愈;有的則會造成殘障,影響勞動能力。
1995年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就曾明確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為全部喪勞,五至六級傷殘為大部分喪勞,七至十級傷殘為部分喪勞。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雖未就此定義,但也明確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十級傷殘雖然在定殘級別中傷情最輕,但一經確定即意味著已構成勞動功能障礙。工傷定殘人員是需要特殊保護的人員,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性裁員中不得裁減的人員。你們公司未經合法程序進行裁員,又將已定殘的工傷職工列入裁員范圍提前解除合同,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你可依法申請仲裁。
( 據勞動報消息 喬蓓華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2020年獲評全國模范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