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擅自為同事頂班受傷,是否構成工傷?
近日,讀者劉美琳咨詢說,今年春節假期屆滿后,她的同事邱某因有事無法按時到崗。為不影響工作,邱某讓她頂替一個班,且要求她保密,不讓領導知道。她礙于情面,答應了邱某的請求。不料,她在工作時不慎摔倒受傷。由于她無力承擔醫療費用,加之公司沒有為她辦理工傷保險,所以,當她要求公司墊付醫療費時,公司稱她系擅自頂班受傷,該情形不能構成工傷,故不予以報銷。她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劉美琳的情形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就職工所受到的事故傷害,能否被認定為工傷,關鍵取決于是否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三個要件。
與之對應,本案情形與上述規定想吻合:一方面,劉美琳系在工作時受傷,具備時間要素;另一方面,劉美琳受傷發生在工作場所,具備地點要素;再一方面,劉美琳因為工作不慎摔倒。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劉美琳系擅自頂班,但這并不排除其具有公司職工的身份、所從事的工作同樣是為了公司的利益,照樣能為公司產生經濟效益,且其頂崗上班出自善意。
其次,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基于以上規定,因公司沒有履行為劉美琳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所以,公司應當參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劉美琳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