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決定工傷認定的路石
2009年5月浙江寧?h的張振書先生將寧海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為被告,將寧波金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做為第三人告上寧?h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寧海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
張振書的妻子陳雪君是寧波金達汽車部件有限公司的員工。2008年10月18日一早騎電動車上班時在路上的隧道里翻了車,經治療無效死亡。張振書先生認為妻子在上班途中遭遇意外,應認定為工傷。但是寧海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則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根源在于陳雪君騎的電動車算不算是機動車,張振書認為是,而寧?h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則認為不是。
拿到工傷認定決定,張振書感到無比的沉重,擔心妻子因工死亡卻得不到應得的工傷待遇。于是決定進行行政復議,但復議結果是維持了原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為了讓張振書得到法律規定應得的待遇,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接受張振書的委托,建議張振書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寧?h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什么是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第5.1.1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第5.1.2條規定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kg;第5.1.3條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稒C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 moped ,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
陳雪君所駕薄公英電動車無腳踏裝置,儀表盤顯示最高車速為
60km/h,該車使用說明書顯示最高車速為不大于50km/h,整車重申不大于100kg。
看完這個標準,陳雪君所駕電動車是不是機動車就很容易定性了,法院也是這么認為的。寧海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后,認為陳雪君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并撤銷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責令寧海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為決定,F在寧海縣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正在作出新的決定,我們也正在期待一個讓張振書滿意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