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不以認定勞動關系為前提
作者:來源:邢臺中院時間:2022-5-18人氣:465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某建筑公司從某房地產(chǎn)公司承包了一項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后該建筑公司將部分工程勞務分包給申某、朱某(后朱某退出,鄭某加入)。申某、鄭某與崔某簽訂《勞務合同》,將涉案棚戶區(qū)改造二標段工程以勞務承包方式承包給崔某。2020年3月,王某受崔某招用在涉案工程工地從事木工工作。2020年6月,王某在該工地工作時受傷后住院治療,遂向勞動仲裁委申請確認其與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以主體不適格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王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其與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裁判結(jié)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建筑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對該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某建筑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故判決某建筑公司承擔王某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間的用工主體責任。
典型意義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法律責任承擔而非法律關系建立所作的規(guī)定,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也并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之間已經(jīng)形成了提供勞動、給付報酬的雇傭關系,應按照雇傭關系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來確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其無力承擔或者不能承擔的情況下,由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代替其承擔責任,是對勞動者賦予的一種特殊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