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可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作者:來源:邢臺中院時間:2022-5-18人氣:273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張某開始在某門窗廠工作,由某門窗廠對張某進行考勤管理與工資發放,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9月17日,張某在工作中摔傷并住院治療。張某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與某門窗廠存在勞動關系,該勞動仲裁委以主體不適格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張某將某門窗廠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張某與某門窗廠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張某接受某門窗廠的管理,從事的工作屬于某門窗廠的業務組成部分,并由某門窗廠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雙方符合確認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故判決,確認張某與某門窗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實踐中,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依據勞動者是否適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是否從用人單位獲得工資等勞動報酬、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等確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如遇到此類糾紛,應及時搜集能夠證明雙方勞動關系成立的相關證據,比如工作證或工作牌(蓋有公章)、招聘報名表、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