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平臺企業與加盟合伙人之間是勞動關系嗎?
作者:來源:2021年度無錫法院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時間:2022-6-30人氣:257
【簡要案情】
闞某是經營貨物運輸的個體工商戶。2018年11月,在某物流平臺公司的籌備期內,公司發起人張某通過微信向闞某發送了邀請函,邀請闞某作為合作人,并載明了闞某享有的薪資及股權。后闞某回自己所在地自備辦公條件,尋找物流合作園區。平時工作均由闞某自行安排,只需每日在其自備的辦公場所進行釘釘打卡。2019年1月,該物流平臺公司經工商部門核準正式設立。闞某為物流平臺公司尋找合作園區至2019年6月,物流公司也按約支付了部分報酬。
后物流平臺公司以闞某未能在三個月內尋找到合作園區為由,通知解除了合作。闞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等。仲裁裁決后,闞某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闞某的仲裁請求。
【法官點評】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興起,互聯網平臺公司大量出現。對于互聯網平臺公司而言,流量為王,特別是初創公司,會以給予資金、技術或股份激勵推廣人員。互聯網平臺公司與推廣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根據雙方是否存在人身與經濟的從屬性加以判斷。
本案中,物流平臺公司為創建平臺資源,邀請闞某成為其加盟合作者,其看中的是闞某短期快速的推廣成果;而闞某成為物流平臺公司的加盟推廣人員后,雖以物流平臺公司的名義對外尋找合作園區,但其利用自身的經驗與資源,自備工具與場所,工作過程也不受平臺公司的管理與控制,雙方系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缺少勞動關系意義上的人身與經濟的從屬性,雙方不是勞動關系,闞某主張基于勞動法項下的權利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