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工傷私了協議顯失公平 ,應予撤銷
作者:來源:2021年度無錫法院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時間:2022-6-30人氣:348
【簡要案情】
劉某經營一家廢品收購站,舒某在劉某處從事廢舊品拆卸工作。2019年6月14日,舒某在拆卸電動車時右眼不慎被榔頭擊傷。舒某構成工傷,傷殘等級為七級。2020年5月13日,劉某及其代理律師陳某與舒某就工傷賠償事宜簽訂協議書,基本內容為:一、劉某除前期已支付的醫療費外,再支付舒某40000元。二、舒某放棄其他所有賠償訴求。協議落款處劉某簽名,舒某比照律師陳某書寫的名字樣本,畫出自己的名字并捺印。陳某向舒某宣讀協議內容并全程錄音錄像。當日劉某支付舒某40000元。
后舒某死亡。舒某的母親、女兒申請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工傷私了協議,劉某支付賠償金346360元。法院判決:支持舒某訴請。
【法官點評】
工傷賠償私了協議在勞動用工實踐中普遍存在。發生工傷后,當事人有權就賠償問題自行處置自己的權利義務,只要賠償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工傷私了協議明顯低于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勞動者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應予支持。
本案中,舒某系文盲,對法定賠償金額缺乏應有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協議簽訂時劉某一方只是簡單地向其宣讀協議內容,并未告知其工傷七級依法應當賠償的項目及金額,舒某對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未有充分的了解,從賠償金額看,劉某賠償數額僅為法定賠償金額的20%,顯然有違公平。該工傷賠償協議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