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
作者:來源:揚州中院時間:2022-7-29人氣:259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8日,某保險公司與戴某簽訂《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代理合同書》,雙方形成委托代理關系,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合同簽訂后,戴某成為該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又稱 “外勤”人員。2018年3月10日,戴某從“外勤崗”轉至“內勤崗”,成為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員。
【訴訟請求】
確認自2016年3月18日起與保險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確認戴某自2018年3月10日起與保險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案例分析】
雙方于2016年3月18日簽訂《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代理合同書》后,委托代理期間,戴某上下班無需考勤、無需參加公司會議,保險公司對戴某不進行考核和日常管理,雙方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保險公司不向戴某發放底薪,僅根據業務量結算傭金,雙方之間不具有財產依附性。因此,戴某與保險公司在委托代理期間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之本質特征,戴某主張自2016年3月18日與保險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不予支持。2018年3月10日戴某轉至內勤崗后,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典型意義】
因保險行業的特殊性,在保險公司從業的人員與保險公司構成何種法律關系,相較其他行業更為多元。具體來講,一部分人員與保險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一部分人員則可能構成委托代理關系。實踐中,兩者很容易發生認識和處理上的混淆。因此,有必要厘清兩種法律關系本質上的不同,多角度辨析,準確認定雙方之間的關系性質。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仍需從是否具備人身和財產依附性分析,并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