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保安在醫院地下通道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凌晨時分,保安王某在單位地下通道內倒地,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人社部門對王某的死亡事件作出認定“視同工傷”決定,但雇傭王某的保安公司將人社部門起訴至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保安公司職工,被安排到某醫院擔任保安職務,具體工作地點為醫院科研樓一樓大廳。2021年7月29日0時左右,王某被發現倒在醫院科研樓通往一號樓的地下通道內,倒地地點距離地下一層衛生間較近。后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某之妻白某向北京市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順義區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順義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視同工傷。某保安公司不服,認為王某死亡并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崗位,于是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認定“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故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爭議焦點一:王某的死亡事件是否滿足“工作時間”構成要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相關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作時間”在《工傷保險條例》未有明確定義,通常是指單位規定的正常上班時間。此外,在工作場所內,職工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時間、確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時間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間休息時間等,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
王某之妻提交的醫院保安隊值班表,顯示有“夜班:科研樓23:00-7:00 王某”字樣。
本案中,某保安公司否認王某發病時處于“工作時間”,應當對該主張舉證證明。但在行政程序中保安公司按照規定時限提交的相關證據,無法達到否定王某遭受事故傷害時處于“工作時間”的目的,應當為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順義區人社局結合保安公司提交的證據、王某之妻白某提交的醫院保安隊值班表等證據以及其自行開展調查所取得的證據,綜合分析認定王某遭受事故傷害時處于“工作時間”并無不當,故王某的死亡事件滿足“工作時間”這一構成要件。
爭議焦點二:王某的死亡事件是否滿足“工作崗位”構成要件
“工作崗位”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亦未有明確定義,通常是指工作所涉及的區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需要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等方面綜合考慮認定。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飲水、就餐、去廁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
本案中,王某在醫院科研樓一層從事保安工作,保安崗位職責具有特殊性、連續性。保安公司和王某之妻白某均認可科研樓一層并沒有衛生間,故王某具有到地下一層衛生間上廁所的可能。保安公司雖稱事發時地下一層衛生間在維修,未能使用,但其在行政程序中按照規定時限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上述主張,進而不能排除王某使用地下一層衛生間的可能。王某的倒地地點為科研樓通往一號樓的地下通道內,且距離地下一層衛生間較近,該區域應視為王某工作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順義區人社局認定王某遭受事故傷害時處于“工作崗位”并無不當,故王某的死亡事件亦滿足“工作崗位”這一構成要件。
此外,除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外,王某的死亡事件還滿足“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構成要件,且不具有不得視同工傷的情形。最終順義法院認定,順義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規正確,執法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原告某保安公司的訴訟請求。
辦案側記
順義法院行政庭法官 孟思
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因工作造成傷害的職工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國家設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還特別設立了“視同工傷”制度。對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應當貫徹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原則,從有利于保護遭受事故傷害職工的利益出發進行確認。本案涉及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未有明確定義,因此對于個案的多樣性應具體分析。從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傷亡職工的利益角度出發,法院最終認定王某的死亡事件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構成要件,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并最終支持了順義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駁回了某保安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雖為行政爭議,但爭議背后卻是勞動者家屬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益糾紛。為使矛盾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以及庭審后,承辦法官孟思多次與某保安公司和王某之妻白某進行溝通協調,法理情兼顧,一方面寬慰王某之妻、鼓勵其勇敢面對現實,另一方面從情理角度勸說公司積極溝通協調,履行賠償義務。最終,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某保安公司與白某之間達成了和解,公司向白某支付了相應賠償金。案件結束后,白某特地送來錦旗,表達對法院“為民追求正義”的感激之情。
法理不外乎人情,司法不只是冰冷的裁判文書。法官在本案中釋法說理、調解促和的工作,使得行政爭議背后的糾紛能實質性化解,相應的賠償金既能及時緩解勞動者家庭經濟狀況,又能避免勞動者家屬長期遭受訴累。該案是順義法院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的一個縮影,在行政爭議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順義法院將司法為民貫穿案件辦理始終,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層次矛盾,直接回應群眾訴求,力爭“終局解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