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89號: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訴李岑、昆山播愛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指導案例189號
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訴李岑、昆山播愛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8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合同糾紛/違約金調整/網絡主播
裁判要點
網絡主播違反約定的排他性合作條款,未經直播平臺同意在其他平臺從事類似業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網絡主播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請求予以減少的,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網絡直播行業特點,以網絡主播從平臺中獲取的實際收益為參考基礎,結合平臺前期投入、平臺流量、主播個體商業價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本案適用的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
基本案情
被告李岑原為原告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熊貓公司)創辦的熊貓直播平臺游戲主播,被告昆山播愛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播愛游公司)為李岑的經紀公司。2018年2月28日,熊貓公司、播愛游公司及李岑簽訂《主播獨家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約定李岑在熊貓直播平臺獨家進行“絕地求生游戲”的第一視角游戲直播和游戲解說。該協議違約條款中約定,協議有效期內,播愛游公司或李岑未經熊貓公司同意,擅自終止本協議或在直播競品平臺上進行相同或類似合作,或將已在熊貓直播上發布的直播視頻授權給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構成根本性違約,播愛游公司應向熊貓直播平臺支付如下賠償金:(1)本協議及本協議簽訂前李岑因與熊貓直播平臺開展直播合作熊貓公司累計支付的合作費用;(2)5000萬元人民幣;(3)熊貓公司為李岑投入的培訓費和推廣資源費。主播李岑對此向熊貓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合同約定的合作期限為一年,從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1日,播愛游公司向熊貓公司發出主播催款單,催討欠付李岑的兩個月合作費用。截至2018年6月4日,熊貓公司為李岑直播累計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的合作費用1111661元。
2018年6月27日,李岑發布微博稱其將帶領所在直播團隊至斗魚直播平臺進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時間及房間號。2018年6月29日,李岑在斗魚直播平臺進行首播。播愛游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李岑在斗魚直播平臺的直播間鏈接。根據“騰訊游戲”微博新聞公開報道:“BIU雷哥(李岑)是全國主機游戲直播節目的開創者,也是全國著名網游直播明星主播,此外也是一位優酷游戲頻道的原創達人,在優酷視頻擁有超過20萬的粉絲和5000萬的點擊……”
2018年8月24日,熊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繼續履行獨家合作協議、立即停止在其他平臺的直播活動并支付相應違約金。一審審理中,熊貓公司調整訴訟請求為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00萬元。播愛游公司不同意熊貓公司請求,并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確認熊貓公司、播愛游公司、李岑三方于2018年2月28日簽訂的《合作協議》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熊貓公司向播愛游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之間的合作費用224923.32元;3.判令熊貓公司向播愛游公司支付律師費20000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 (2018)滬0106民初31513號民事判決:一、播愛游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熊貓公司違約金2600000元;二、李岑對播愛游公司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熊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播愛游公司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的合作費用186640.10元;四、駁回播愛游公司其他反訴請求。李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滬02民終56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第一,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熊貓公司與播愛游公司、李岑簽訂《合作協議》,自愿建立合同法律關系,而非李岑主張的勞動合同關系。《合作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各方理應依約恪守。從《合作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來看,該協議對合作三方的權利義務都進行了詳細約定,主播未經熊貓公司同意在競爭平臺直播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熊貓公司雖然存在履行瑕疵但并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播愛游公司、李岑并不能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作協議》。且即便從解除的方式來看,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也應當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方式明確無誤地向合同相對方發出,李岑在微博平臺上向不特定對象發布的所謂“官宣”或直接至其他平臺直播的行為,均不能認定為向熊貓公司發出明確的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李岑、播愛游公司在二審中提出因熊貓公司違約而已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三,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對于公平、誠信原則的適用尺度,與因違約所受損失的準確界定,應當充分考慮網絡直播這一新興行業的特點。網絡直播平臺是以互聯網為必要媒介、以主播為核心資源的企業,在平臺運營中通常需要在帶寬、主播上投入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違反合同在第三方平臺進行直播的行為給直播平臺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實際難以量化,如對網絡直播平臺苛求過重的舉證責任,則有違公平原則。故本案違約金的調整應當考慮網絡直播平臺的特點以及簽訂合同時對熊貓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預見性。本案中,考慮主播李岑在游戲直播行業中享有很高的人氣和知名度的實際情況,結合其收益情況、合同剩余履行期間、雙方違約及各自過錯大小、熊貓公司能夠量化的損失、熊貓公司已對約定違約金作出的減讓、熊貓公司平臺的現狀等情形,根據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直播平臺與主播個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260萬元。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何云、張明良、邵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