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福建省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閩人社文〔2022〕180號)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閩人社文〔2022〕180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社會保險中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和《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9〕49號),為推進全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統一調整、適當提高全省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定期待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資格的工傷人員,以及取得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及執行時間
(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345元、二級傷殘增加329元、三級傷殘增加323元、四級傷殘增加319元。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后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994元/月的,按照2994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20元。
(三)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按照工傷人員護理依賴程度,月調整標準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標準發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標準發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標準發放。
(四)從2022年1月起執行。
三、其他事項
(一)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并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調整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參照本通知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實施,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二)做好全省工傷職工定期待遇統一調整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基本同步”的具體措施,也是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具體體現,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待遇調整工作,確保落實到位。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