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重慶市:依法監督為傷殘工人爭取工傷保險待遇
“為這80萬元錢,我整整跑了10年……”
重慶:依法監督為傷殘工人爭取工傷保險待遇
“為這80萬元錢,我整整跑了10年,各種救濟渠道都試過了,要不是檢察機關監督,我都不知道今后的日子怎么過……”
近日,在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下稱“五分院”)的群眾接待室里,一起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案當事人李某的妻子劉某滿含熱淚,緊緊握著辦案檢察官的手哽咽著說。
高位截癱,80萬元工傷費用沒著落
時間回撥到2011年12月4日。
當時,正在某電爐廠(下稱電爐廠)工作的李某不慎被重物壓傷頸部,失去知覺,隨即被送往醫院緊急搶救。經過近3個月的住院治療,李某被診斷為頸脊髓損傷,高位截癱,隨之而來的巨額醫藥費讓李某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最初住院費就花了42萬元,再加上后續治療的費用,這對我們家來說,簡直就是大山壓頂……”回憶起當時的境況,劉某連聲嘆氣。
2012年5月,李某病情穩定出院后,為盡早拿到工傷補償,劉某先找到社保部門為李某作了工傷認定,后又到勞動鑒定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經鑒定,李某的勞動能力為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
由于電爐廠沒有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經過法律咨詢后,劉某代李某提起民事訴訟,向電爐廠索要工傷賠償。2013年8月,一審法院判決電爐廠支付李某各項工傷待遇143萬余元。
這份民事判決讓劉某倍感欣慰。可事情的后續發展卻讓她始料未及。
“電爐廠也想方設法在湊錢,前前后后墊付了62萬多元醫藥費。后來,我們去法院申請執行時,發現企業確實沒錢了,于是,法院就把案子終結執行了。”眼見一大半款項沒了著落,李某一家人頓時心里涼了半截。
申請先行支付,未獲法院支持
正當劉某一籌莫展之時,有朋友提醒她,李某的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1條的規定,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因電爐廠還有80多萬元沒有支付給李某,劉某便向區社保部門提出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金的申請。但區社保部門稱,電爐廠沒為李某及其他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不符合先行支付申請條件。
2020年1月,劉某以區社保部門對法條理解有誤為由,代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針對的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形,可以適用先行支付。但對于本身不是參保單位且從未為員工購買過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屬于此法條規定的情形。由于電爐廠從未為員工繳納過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李某不能就其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于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這讓李某徹底陷入了絕望。
檢察監督,再審改判社保部門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金
2022年2月,李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受案后,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檢察官蘭選清和同事隨即開展走訪調查,從裁判文書網和專業書籍中查閱收集到全國范圍的大量類似案例,并同步向重慶市檢察院檢察六部匯報案情。一次次反復交流論證后,兩級檢察院的檢察官們針對此案達成一致意見。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律賦予企業職工應有的權利,所對應的義務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用人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與職工無關。”重慶市檢察院檢察六部檢察官劉中華表示,用人單位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不應當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我們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依法參保、繳費負有法定的監督責任。遇到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繳費的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首先對用人單位進行督促,而不能讓受傷職工來承擔監督不力的后果。”蘭選清說。
隨后,五分院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并獲得采納。2022年9月,法院再審撤銷了原判決和區社保部門的不予先行支付決定書,判決其應當向李某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判決生效后,劉某立即到社保部門再次為李某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目前,區社保部門正在按照流程審核具體項目和金額,待審核結束后即可先行支付。2022年12月20日,手拿再審判決書,劉某心情激動地找到檢察官表達感謝。這才出現了文中開頭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