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往日“東家”成了“合作伙伴”,騎手的身份,是“打工者”,還是“小老板”?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一份“跑腿”工作,竟和三家公司扯上了關系,個中藏有什么貓膩?騎手申請工傷遭拒,往日“東家”成了“合作伙伴”,騎手的身份,是“打工者”,還是“小老板”?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近日,九龍坡法院審結了這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萱草企業總部位于四川,經營貨運代理、配送服務等業務,在重慶設若干工作站。該企業通過《平臺服務協議》,把外賣配送業務外包給貴州新活公司,在新活公司平臺發布配送業務信息,由騎手通過該平臺“接單”。萱草企業將交易金額劃至指定賬戶,并委托新活公司代為支付。
2019年5月,小林應聘到萱草企業重慶某工作站,從事具體配送工作,薪酬由北京富豪公司代付。該工作站建有微信工作群,發布考勤、罰款等信息,對員工進行嚴格日常管理,員工不上班需向站長和萱草企業后勤部門請假。
某日,該站站長要求小林網簽一份《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并告知“不簽將影響工資發放”。小林注冊后,又應該站長要求,與新活公司簽了《項目轉包協議》,約定小林通過新活平臺“接單”,根據配送情況領取承包費用,協議聲明,雙方為合作關系。
后小林配送時受傷,傷愈后返崗,申請工傷遭拒。萱草企業表示,小林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并以此身份與新活公司合作,自行配備設施設備,自由決定是否接單,業務不受萱草企業約束,與萱草企業是合作關系,沒有人身和經濟從屬性,故而不存在勞動關系。
幾經協商無果,小林以萱草企業為被申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隨后,以萱草企業為被告,起訴至九龍坡法院,請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林的工作內容為被告萱草企業的經營業務范疇,原告舉示的打卡記錄、請假審核表、群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認定被告對原告進行了日常管理,雙方有較強的人身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被告計算原告的報酬,把錢款交由北京富豪公司代付,轉賬摘要顯示“萱草企業代”,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有明顯的經濟從屬性。被告以“影響工資發放”為由,要求原告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不能認定為原告的真實意愿,且原告并未以此身份從事工商業活動,而是根據要求提供配送服務,并通過該服務獲得報酬,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綜上,九龍坡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小林與萱草企業具有勞動關系。一審宣判后,雙方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張瑜提示,隨著數字經濟發展,日益興起的網絡用工對傳統勞動關系認定帶來巨大挑戰,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值得高度關注。以外賣行業為例,從業者提供勞動的方式,不再受限于傳統用工模式的特定條件,雙方勞動關系特征趨于弱化。司法實踐中,企業平臺為規避責任風險,通過轉化法律關系等方式,企圖“隱蔽招用”勞動者,切斷雙方在事實或法律層面業已形成的勞動關系,讓勞動者為用工風險作“自我答責”。
就本案而言,確認存在勞動關系,是依法保障小林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小林若被認定為個體工商戶,而不是萱草企業的勞動者,則其很可能不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審理此類案件,法院應持審慎態度,不能僅憑當事人之間的表面協議,機械地加以認定,而要結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雙方的從屬性、實際的履行情況等,在厘清真實法律關系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相應認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文中當事人信息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