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
寶安區:實施工傷救助工作方案
深寶府辦〔2008〕155號
關于印發寶安區實施工傷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寶安區實施工傷救助工作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寶安區實施工傷救助工作方案
為保障工傷員工的基本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社會救濟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寶安區實際,制定寶安區實施工傷救助工作方案。
一、救助對象
與寶安轄區內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因各種原因無法從社保機構或用人單位得到補償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員工或其直系親屬。
二、救助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工傷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可申請救助。
(一)未參加工傷保險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因工致殘或死亡的員工,因用人單位破產,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逃逸并經法院執行程序無法獲得工傷補償或者無法獲得全部工傷補償,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已參加工傷保險或未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死亡或致殘,但未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事故發生或確診為職業病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從而不能獲得工傷補償,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救助原則
。ㄒ唬┕戎礁鶕麊T工傷殘等級、個人墊付醫療費用情況、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等因素確定。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參照寶安區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線確定。
。ǘ┕戎鷺藴孰S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調整。
(三)工傷救助產生的爭議不屬行政爭議。
四、救助標準
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以按照下列標準得到一次性的救助:
。ㄒ唬┽t療費: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規定的醫療費用標準的50%-70%。
。ǘ5-10級傷殘待遇: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50%-70%。
(三)1-4級傷殘待遇: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50%-70%、傷殘津貼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的50%-70%,一次性計發5-10年。
(四)死亡待遇: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喪葬費、工亡補助金標準的50%-70%、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的50%-70%,一次性計發5-10年。
。ㄎ澹┓欠ㄓ霉ぴ馐鹿蕚Φ娜藛T,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規定的標準的50%-70%。
。┯捎谧陨碓蛭丛谑鹿拾l生或確診為職業病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員工,按照1-5項標準降低10個百分點。
五、申請程序
。ㄒ唬┕戎ぷ饔缮钲谑猩鐣kU基金管理局寶安分局承辦。
。ǘ┓瞎戎鷹l件的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作為申請人,在法院送達終結執行通知書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轄區社保管理站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工傷救助申請書一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原件備查),如不在一個戶口簿上的應提供其關系證明;近親屬申請的,應提供近親屬的證明材料;
3. 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為城鎮戶口且有工作單位的,應出具工資發放清單復印件(加蓋公章);沒有工作單位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
4. 申請人為農村戶口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的土地證明、家庭收入證明;
5.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材料,如證明材料為復印件,應加蓋公章及醫生簽名;
6. 申請人家庭成員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學習的,應提供學校的證明及學生證復印件;
7. 離婚的單親家庭,應提供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
8. 用人單位破產、逃逸的,提供有效證明,如單位所在地居委會的證明等;經法院執行程序無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提供人民法院的終結執行通知書;
9. 屬第二條情形(一)的,需提供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工傷認定書。
。ㄈ﹨^社保分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會審及救助金發放工作。
六、資金來源
從2009年起由區關愛勞務工專項資金中安排100萬元用于工傷救助工作,以后年度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調整。
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由區財政局會同區社保分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