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
淄博市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淄人社發〔2023〕8號)
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淄人社發〔2023〕8號
各區縣、經開區、文昌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新區人社中心、財金局,各用人單位:
為充分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調節作用,促進工傷預防,鼓勵安全生產,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自2023年6月起,對參加工傷保險的部分用人單位,按照所屬行業費率檔次進行費率浮動。
一、費率浮動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100%的用人單位。
二、費率浮動考核指標
以2020年-2022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用人單位費率標準進行浮動。工傷保險支繳率,指在一個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不含免于考核金額)與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其中,繳費金額中的一次性躉繳的工傷保險費按對應的繳費年度計入到用人單位的繳費金額。
免于考核金額是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費率浮動考核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或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用人單位一次性繳納“老工傷”人員風險備用金后,“老工傷”人員相關費用。
三、費率浮動標準
1.支繳率在100%-200%(含100%)的用人單位,按照所屬行業費率檔次,在現費率執行標準基礎上向上浮動一檔;
2.支繳率在200%(含200%)以上的用人單位,按照所屬行業費率檔次,在現費率執行標準基礎上向上浮動二檔;
符合本次費率浮動標準的用人單位,如現費率執行標準或浮動后費率達到所屬行業費率最高檔次的,不再向上浮動。
支繳率小于100%的用人單位,暫維持現費率執行標準不變。
四、有關情況處理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實行承包經營的,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職工(非借調人員)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專業勞務公司的輸出人員,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為其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職工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確診為職業病的,由負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
五、異議處理方式
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費率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將浮動結果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告知參保單位。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告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經辦機構提出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的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辦機構應自收到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并將重新核定結果和依據告知用人單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如遇上級政策變化,按上級政策執行。
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淄博市財政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