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報到上班途中出車禍,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相對而言,對是否屬于“在上下班途中”一般比較容易認定,而對勞動者第一天報到上班、勞動合同期滿日離職下班途中等特殊時間點遭遇交通事故傷害是否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往往持否定意見。
【案例】
2023年8月18日,小楊收到公司載明體檢時間、報到時間、工作崗位等內容的錄用通知書后,自行到指定醫院進行了體檢。之后,他按照公司指定的時間到單位報到上班,并且帶了午餐。不料,他在去公司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住院,交警認定汽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住院治療期間,他要求公司為自己申報工傷,公司卻說他報到還沒有成功,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系,不能申報工傷。那么,小楊的情況能否認定工傷呢?
【點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和作出工傷認定的首要條件是受害人屬于用人單位的職工,即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建立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二是用人單位已經用工。《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里的“用工”既包括勞動者的勞動力被單位實際使用,也包括勞動力已經處于被用人單位隨時使用的狀態。所謂的“用工之日”,當然包括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去報到之日。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向小楊發出錄用通知書,小楊按照公司要求進行體檢,表明雙方已就建立勞動關系達成了合意。另一方面,小楊按照公司指定時間前去報到,表明公司已事實上取得了對其勞動力的使用權。因此,雙方之間已建立勞動關系。
就公司的主張而言,縱然小楊本人尚未到達公司,但其目的是去公司報到上班,其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自然應當認定為工傷。鑒于公司不同意申報工傷,小楊首先應當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然后再自行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