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青海省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fā)〔2023〕86號)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fā)〔2023〕86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和各相關單位: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58號)規(guī)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就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22年12月31日(含)前,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傷殘津貼待遇調整不包括已領取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金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二)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生活護理費,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調整至22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調整至3042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調整至3802元。
(三)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的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8元。調整后實際領取低于每人每月1369元的,調整至每人每月1369元。
三、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執(zhí)行時間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yǎng)親屬的切身利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執(zhí)行,確保調整的工傷待遇按時足額發(fā)放到位。各地區(qū)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