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河北省: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213號)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3〕213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改革發展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統一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以及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調整后的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380元,二級傷殘360元,三級傷殘340元,四級傷殘320元。調整后月傷殘津貼低于2200元的,按照2200元的標準予以發放。
(二)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30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26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調整后月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930元的,按照930元的標準予以發放。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直接關系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工傷保險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嚴密組織,認真抓好落實,確保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及時落實到位。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