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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關于本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試行意見(滬人社規〔2023〕30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本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試行意見
滬人社規〔2023〕3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以下簡稱“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提出如下試行意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可以為其使用的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二、本意見所稱超齡就業人員,是指用人單位招用的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不超過65周歲的就業人員。
本意見所稱實習生,是指本市職業學校統一安排或者批準自行到用人單位進行崗位實習的在校學生,以及與用人單位約定實習期1個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學校在校學生。
三、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持用工協議或者實習協議等材料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用工協議或者實習協議期滿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辦理停止繳費手續。需要提前解除、終止或者續簽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四、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繳費基數按照勞動報酬確定。勞動報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基數上限確定;勞動報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基數下限確定。繳費費率按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標準確定并實行浮動考核。
五、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保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用工協議或者實習協議,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七、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因工致殘在用工協議或者實習協議期滿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月。
八、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與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按照相關協議或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九、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關社會保險費補繳以及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政策。
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超齡就業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用人單位應當規范用工管理,做好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的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教育,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衛生規程及標準,提供相應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傷害。
十一、本意見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今后國家和本市有新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