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補助
浙江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24〕6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4〕6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遺屬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的基本生活,使他們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國有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30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314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252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64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229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40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355元。
(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
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270元提高到1320元。
三、資金來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國有企業職工,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承擔并負責發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承擔并負責發放,現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承擔;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國有企業職工,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原渠道發放和列支。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按原渠道發放和列支。
四、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