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浙江省關于統一全省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65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統一全省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65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全面落實工傷保險省級統籌,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增強基金持續保障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推進工傷保險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3〕62號)規定,現就統一全省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和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確定。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后,每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統一為按照浙江省月最低工資標準二檔的百分之三十五除以30日確定,計算到元,元以下見分進元。
二、關于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后,“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應統一按照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有關規定確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三、關于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待遇的銜接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關于未參保人員的工傷待遇支付
用人單位在新成立三十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的,在辦理參保登記之前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新發生費用;用人單位未在新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的,在辦理參保登記之前發生的工傷,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關于工傷醫療相關目錄范圍
我省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執行,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包括醫用耗材)、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我省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待遇標準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