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員工穿著拖鞋搬運滑倒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來源:上游新聞時間:2024-8-27人氣:88
員工穿著拖鞋搬運東西時滑倒受傷,這種情況能不能被認定工傷?2024年8月2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兩級法院2023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暨十大典型案例發布,該類型案件便被收錄其中。
重慶某金屬回收公司(以下簡稱回收公司)系一家收購廢品的公司,李某系該公司職工,具體從事車輛駕駛和廢品搬運工作。工作期間,李某去到另一公司的院壩中,往車上搬運公司已收購的廢鐵時滑倒受傷。
事后,相關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李某作出《認定工傷決定》。
回收公司不服該決定,認為李某是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場所受傷,且是在未經公司指派的情況下,自行搬運廢鐵時受傷。而且,受傷的直接原因還是李某穿著拖鞋搬運導致滑倒,系個人行為,不應被認定為工傷。于是,回收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這份《認定工傷決定》。
辦理該案的長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三工”因素工傷,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本案中,李某為單位搬運廢品,其用人單位是李某工作成果的受益人,即便李某未經公司安排而自行搬運,也系因單位利益而為,其受傷屬于工作原因造成。收購廢品是回收公司的主要業務,李某作為駕駛員和收購員,不在本公司范圍內開展工作屬于常識常理,其受傷地點應被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為此,法院判決駁回回收公司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