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下班后在單位食堂幫廚受傷,算不算工傷?
作者:中國勞動保障報來源:崔文樂 郭嘉明時間:2024-8-28人氣:230
案情簡介
彭某是某服裝公司辦公室文員。一日中午下班后,彭某去公司食堂就餐,因當日食堂辦事人員請假較多,造成大量員工排隊等待。食堂經理與彭某熟識,在其請求下,彭某欣然答應上前幫忙,負責為就餐員工打粥。彭某和食堂經理此時均未請示公司辦公室主任及其他公司領導。在打粥過程中,彭某不慎被滾燙的熱粥燙傷左手。事后,彭某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處理結果
經調查核實后,人社部門作出認定彭某為工傷的決定。
服裝公司不服,認為彭某受傷時已經下班,受傷在食堂,不屬于工作地點;公司領導沒有安排彭某在食堂幫忙,彭某與食堂經理熟識,為其幫忙屬于私人行為,不屬于工作原因,彭某不應被認定為工傷。經人社部門解釋后,公司最終認可工傷認定決定。
案件分析
“工作場所”通常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也包括特殊情況下臨時從事工作的場所。作為辦公室文員,彭某當天上午雖然已結束本職工作,但其到達食堂后幫助打粥,已“變身”為食堂的臨時幫廚工,即又開始干起了單位的另外一項工作,重新進入工作狀態。其工作場所由辦公室轉換為食堂,工作時間也因此而延長。
彭某在食堂幫廚雖然未經領導指派,但彭某及食堂經理的出發點都是為了維護單位的直接利益,即確保員工能夠正常就餐、不影響生產,確保企業正常運轉。至于公司領導安排與否以及彭某與食堂經理的私人交情,都改變不了彭某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本質屬性。
因此,食堂成了彭某合理的臨時工作場所,其幫廚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內,屬于工作原因。因此,彭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