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務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致工傷無法認定, 檢察機關介入促老板支付賠償金
9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民事支持起訴典型案例,其中“張某金與慈溪市某門窗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支持起訴案”值得關注。
2017年3月至2023年4月間,四川瀘州籍務工者張某金在周某開辦的浙江慈溪市某門窗廠(以下簡稱門窗廠)工作,工作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3年4月1日,周某安排張某金至客戶單位拆吊頂,張某金在工作中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張某金被送往醫院就醫,醫院診斷結果為左側多根肋骨骨折,張某金住院治療8天。其間,周某陸續支付張某金醫療費、護理費等賠償金2.05萬元,但未依法足額賠付。張某金出院后,多次聯系周某協商工傷損害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金向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因無法提供門窗廠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等證據材料證明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申請被拒。
張某金作為家中唯一勞動力,因受傷未完全康復無法工作,且賠償金未到位,其家庭陷入困境。
張某金向寧波市瀘州商會農民工服務中心求助,該維權線索被移送至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瀘州市檢察院)。2023年7月10日,瀘州市檢察院根據與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寧波市檢察院)會簽的《關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訴跨區域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將線索移送至寧波市檢察院。因張某金工作地和事發地均在寧波慈溪,寧波市檢察院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慈溪市檢察院)。慈溪市檢察院經初步審查,認為張某金在證據收集、申請工傷鑒定等方面存在困難,訴訟能力弱,決定受理該案。
周某一直以工廠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開為由拒絕支付剩余賠償金。為實質性解決爭議糾紛,檢察機關多次走訪門窗廠,向周某釋法說理,并邀請當地鎮政府、司法所協同開展矛盾化解工作,從法理上向周某講明逃避承擔責任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給門窗廠聲譽帶來的不良影響,從情理上向周某講明張某金在崗工作多年,目前因受傷家庭陷入困境的實際情況。最終周某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向張某金支付工傷損害賠償金。2023年7月24日,周某與張某金達成和解協議,依據工傷損害賠償標準,由周某一次性支付張某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合計5.7萬元,雙方勞動關系于同日解除?鄢阎Ц兜2.05萬元,周某于和解協議簽訂當天即時履行3.6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