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員工工傷后,與用人單位“兩不找”情形下勞動關系是否解除?
實踐中,經常存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雙方之間沒有聯系,在雙方均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關系是持續存續還是解除,如果勞動合同關系解除,解除時間如何確定?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7日,張小紅入職某公司,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系。2023年1月11日,張小紅在公司工作時受傷,被送往醫院門診治療后即在家休息,之后雙方均未提出復工要求,張小紅的工資支付至2023年1月11日。張小紅因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張小紅與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今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小紅受傷后的門診病歷顯示“循序漸進康復鍛煉,8-10周內避免持重”,月余后張小紅又前往醫院就診,病歷顯示“繼續口服藥物治療”,后續再無其他就診記錄,也無其他醫囑顯示休養時間,結合《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病歷醫囑以及從勞動者身體健康角度考慮,法院酌定張小紅傷后的休養期為三個月,即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張小紅受傷三個月后即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今,雙方均未提出復工的要求,實際上已經處于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停發工資的一種“兩不找”狀態,應視為雙方無繼續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勞動關系事實上已自休養期滿日解除。
法院判決,原告某公司與被告張小紅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4月10日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者工傷后回家休養,在雙方均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關系是持續存續還是解除,如果勞動合同關系解除,解除時間如何確定。本案中的張小紅受傷后在醫院門診治療后即遵醫囑回家休養,自2023年1月受傷至2023年7月申請仲裁,雙方均未提出復工的要求,工傷后公司也未再支付過張小紅工資,實際上雙方已經形成了一種兩不找的狀態。這種情況下如果再認定雙方勞動關系持續存在就違背了當事人的本意,背離了事實真相,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解除。關于解除的時間,應當給勞動者留必要的康復休養期,根據醫囑中的避免持重時間建議以及山東省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法院綜合認定應為勞動者留三個月的休養期,勞動關系自休養期滿后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