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員工送老板回家發生車禍受傷,是否算工傷?
員工送老板回家后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是否構成工傷?對此,老板認為“我好心借車給他回家做飯,因為他家與我娘家比較近所以順帶捎我,他是在做私事時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員工則認為“老板讓我送她回娘家,送完幾分鐘后我就被別人撞傷了,應該認定為工傷!”近日,該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件,經法院依法審理后,人社部門認定劉某為工傷的決定獲法院支持。
案情回顧
劉某在萍鄉某門市部上班,主要從事倉庫看管及貨品配送等工作。2022年10月的一天中午11點30分左右,劉某駕駛門市部的三輪電動車將門市部老板送至其娘家后準備返回時,在轉彎時與逆向行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后受傷。經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轎車車主負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因受傷后就賠償事宜與老板協商無果,劉某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和相關資料,人社部門受理后,經相應調查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同意認定劉某為工傷。
萍鄉某門市部認為,送老板回家與劉某的職責范圍沒有任何關聯性,劉某是開車回家處理個人事務,與工作沒有必然因果聯系,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審理
湘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萍鄉市某門市部是個體工商戶,結合其經營性質、劉某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來看,劉某每日具體就餐時間和工作任務受制于門市具體營業情況和經營者的工作指令。事發當日,劉某駕駛門市部的車輛將老板送至其娘家系聽從安排的職務行為,人社部門以劉某受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情形而認定工傷,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了萍鄉某門市部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萍鄉市某門市部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這三個要素中,最核心的要素是“工作原因”,它是構成工傷的重要條件。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劉某發生事故的時間屬于其工作時間,同時劉某的日常工作內容決定了其工作場所并非在固定區域,還包含貨品配送和受指令接送經營者的往返路途中,人社部門認定劉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