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上崗前未安排職工做健康檢查,職工患職業病的,單位要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嗎?
案情簡介
陳某華在2004年至2015年期間曾先后在攸縣兩家煤礦從事井下工作,2016年至2019年在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從事井下采掘工作。2020年6月診斷為煤工塵肺貳期。2020年9月株洲市職業病防治中心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記載的用人單位為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
2021年1月4日,經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1年10月26日,經株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肆級。原告陳某華向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解除陳某華與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該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待遇753075.87元。該會于2022年1月12日裁決終止陳某華與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由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向陳某華支付工傷待遇款575228元。原告陳某華不服該裁決,故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患職業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故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向陳某華支付各項工傷待遇款。
經核定,陳某華可享受的各項一次性工傷待遇款合計為712344.14元(包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由此判決由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向陳某華一次性支付各項工傷待遇款合計712344.14元。
典型意義
攸縣是產煤大縣,挖煤農民工罹患塵肺病要求維權,而煤礦企業往往以勞動者在不同的煤礦工作過,無法證明塵肺系在其單位工作所致的抗辯,致使塵肺病勞動者維權受阻。
人民法院根據《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認定因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上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依法判定由被訴煤礦企業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既維護了采煤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促使煤礦企業規范用工,對招用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防范用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