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未體檢就上崗,5年后查出職業病,算工傷嗎?
未體檢就入職,工作5年后查出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公司卻不認,這怎么辦?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阿偉入職某公司鍛工崗位,上崗前,公司未對阿偉進行入職體檢。阿偉日常在封閉的鍛造車間內工作,身邊充斥著高分貝的鍛件打擊聲、齒輪聲等大量噪音。
工作幾年,阿偉發現自己的聽力越來越不好了。2023年5月,阿偉被當地疾控中心診斷為“職業性中度噪聲聾”。6月,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阿偉所受傷害為工傷。8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阿偉的傷情為七級傷殘。
阿偉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仲裁裁決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6萬余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稱阿偉的職業病并不一定是在其公司工作時形成的,不同意支付阿偉的工傷待遇。
法院審理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本案中,阿偉在用人單位處做鍛工,在工作場合大量接觸噪聲,系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上崗前,用人單位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就安排阿偉上崗,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阿偉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未能證明阿偉在入職前已患有相關疾病,且阿偉在該單位已工作5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阿偉的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阿偉工傷待遇款項16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職業健康檢查是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的重要一環。但現實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無視職業健康檢查,直接安排勞動者入職,這不僅是對勞動者健康的忽視,也為企業埋下了隱患。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依法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這既是對勞動者健康權益的保護,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保護,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營造和諧的用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