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超退休年齡農民工下班途中意外身亡,能否算工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應定性為工傷?近日,綿竹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依法認定為工傷。
2020年9月19日,農民工張某某在駕駛電動三輪車下班回家行至綿竹市九龍鎮秦家坎村道時,與鄧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張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10月22日,綿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鄧某某、張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2020年11月24日,張某某家屬以四川某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為用人單位向綿竹市人社局提出工傷死亡認定申請,綿竹市人社局于2020年12月7日受理,并于2020年12月18日發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告知書》。在依職權調查核實后,于2021年2月5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某為工傷。四川某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撤銷綿竹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四川某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綿竹市一工程,張某某在該建設項目從事栽樹、割草等工作,其工資由廖某某發放。2020年9月19日,張某某在該項目工作結束后,于當天18時下班后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張某某系農村居民,出生于1956年12月10日,生前未參加社會保險。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勞動法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未作禁止性規定,因而該類用工關系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等相關經濟組織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不能僅以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判斷標準。
據辦案法官介紹,本案中,張某某雖系農村居民,生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發生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案中的張某某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被告認定張某某死亡為工傷,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告綿竹市人社局在收到第三人申請后,依法受理,并按規定告知原告四川某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聽取原告意見、接受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并依職權調查核實案件事實,在規定期間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第三人及原告,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據此,認定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對本案當事人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為工傷,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王虹 川觀新聞 德陽觀察 薛偉光)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