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用人單位與繳納社保單位不一致,工傷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案情簡介
李某與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經理一職,因李某入職后常居地及實際工作地均為湖北省襄陽市,而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該地區并未設立分支機構,無法為其在當地申請繳納社會保險費,故委托湖北某人力資源公司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后李某在因工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為工亡。
李某近親屬向襄陽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申請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待遇,襄陽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認定李某與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拒絕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李某近親屬不服,向襄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襄陽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支付李某工亡相關待遇。
處理結果
判決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李某近親屬支付李某工亡相關待遇。
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據此,用人單位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其法定義務,這是為了保障職工的權益,確保他們在面臨風險時能夠得到相應救濟。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將這一義務轉嫁給第三方。
本案中,李某生前與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該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其社保費是由湖北某人力資源公司代為繳納。湖北某人力資源公司系按照委托協議為李某代繳保險費用的主體,但其與李某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實際上是在虛構勞動關系參保,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李某工亡,但因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通過社保代繳行為逃避責任,導致李某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未能依法享受,應由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