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因事故受傷后未停發工資,還能支持誤工費嗎?
案情簡介
王某到A景區游玩,在景區“網紅搖擺橋”游樂項目蕩橋過程中,王某因站立不穩,掉落到充氣墊上,致右腿受傷。經鑒定,王某右下肢損傷構成人體九級傷殘,護理期建議為60-90日、營養期建議為30-60日。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訴至法院要求A景區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29萬余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王某在A景區經營的搖擺橋游樂場所游玩時,景區無工作人員值守管理、服務,未告知王某安全注意事項或提供安全護具,設置的提示牌位置偏遠且不醒目,A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王某受傷,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搖擺橋游樂活動存在安全風險而參加,在搖擺的橋上行走時預判不足、注意不夠,不慎跌落受傷,王某對其受傷結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可減輕A景區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參照司法鑒定意見,結合本案實際,一審法院認定王某護理費為10050元,誤工費為38458元,營養費為2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900元,殘疾賠償金為196200元,醫療費為37696元,鑒定費為2080元,交通費根據本案實際酌情認定為500元,精神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以上款項合計298134元,酌定由A景區承擔60%,王某自行承擔40%。一審判決后,A景區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受害人王某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受傷后其單位并未停發工資,不存在實際收入減少的情形,不存在誤工損失,誤工費不應得到支持。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中,二審法院依法調取了王某事故發生前后(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31日)在某單位工作時的每月工資發放明細記錄,經查王某在某單位工作,有固定收入,在此事故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其所在單位未扣發工資,收入未實際減少。故A景區的上訴主張成立,對于王某的誤工費請求,依法改判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在人身侵權案件中,誤工費的計算往往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以及法院確定的難點之一。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屬于受害人如未遭人身損害而本應獲得卻因侵權的侵害行為無法得到或者無法完滿得到的利益,是受害人實際發生的損失。認定受害人是否存在誤工損失,需考量受害人是否具有固定收入。受害人情況不同,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也不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應當以受害人發生損害前后,財產減少的差額作為賠償標準,賠償數額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即須是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有些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其單位并不會扣發其工資收入。對這部分受害人而言,實際上不存在誤工損失,即使經鑒定構成傷殘,也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支持其誤工損失。但如果受害人單位扣發了其工資,則應當按照實際扣發金額計算誤工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